不死为了更好的活着 》亲历续(二)
阜南县原城关镇党委委员骆隆重雇黑伤人案被害人亲历叙述案件诉讼真相
《不死为了更好的活着 》亲历续(二)
我流血为什么还让我流泪
三问公诉人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原城关镇党委委员骆重雇黑社会伤人一案,几个问题向检察官质疑
我作为“702”雇黑社会伤人一案受害人董青在接到阜人民法院送达给我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检刑诉(2007)048号)并于2007年3月13日上午我与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庭审后我有一丝的不安;不安世风日下,身为党委委员的骆某是官场上的老手,金钱开路的招数会不会还有“赵德才”这种败类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呢?我不知道,但愿不会、希望不会……
一、程序不公实体能会公正吗?
检察官张文清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期限履行告知义务。起诉书正文第5至7行表述:“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隆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述内容存属弄虚作假。我是2007年2月15日接到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见检诉委代[2007]03号告知书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材料两个月后才告知我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侵害了我的合法诉讼权利。但在起诉书上歪曲事实,说什么次日已告知我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让我想不通,你打这个时间差为什么?“07.2”骆隆重是雇黑社会伤人一案作为主犯主犯与其他二十多人为什么分开作个案处理在县院起诉。并晚告知我60天使我失去了申请并案处理的准备时间,这60天诉讼时间检察官你怎么还我。请问程序不公、实体能会公正吗?
另述:骆隆重雇黑伤害我的凶手李保林、马新等同案人,现在案件诉讼程序在那个阶段我不知情,经询问凶手李保林及同案等25人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3月中旬已组织参加黑社会犯罪等多个罪名移送阜南县人民检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之内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至今天,我仍未收到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而该案犯罪嫌疑人二十多人都分别己接到告知书,并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作为被害人为了维护我的诉讼权利和被告知权利我现在特以书面形式要求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告知义务,以便我及时委托律师代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利,保证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为什么起诉书把重要案件事实隐去?
我作为受害人参加了庭审,仅从起诉书文字上可以看出公诉人为了减轻骆隆重的罪责费尽了心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检刑诉[2007]048号)把些重要犯罪事实隐去。仅举几例如下:
1、通过庭审卷中骆隆重、马新、李保林等人供述证明:骆隆重事前给凶手300元人民币、事后骆隆重对马新说这事办的我很满意,并给马新5000元人民币,马新收到5000元后交给参与作案的凶手,资助凶手用于逃跑。这一雇凶伤人的重要事实情节,公诉人不知为何将其隐去?
2、我的伤情经阜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6)公鉴字第122号鉴定结论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左背部及右背部伤构成轻微伤。起诉书将两处轻微伤有意删去。
3、骆隆重雇凶伤人是事前有预谋的,卷中有充分证据证明,骆隆重事前杨言:“今晚要用武力解决这事”。的这一重要犯罪事实公诉人也只字不提。 起诉书就可以看出公诉人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明显避重就轻,起诉书上找不到雇凶伤人的字眼。起诉书对给我造成的身体伤残及后遗症(司法技术鉴定书鉴定九级伤残)也未作任何表述及认定。
4、骆隆重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罪责。案发后,拿出5000元人民币资助凶手用于逃跑,本人又外逃躲避侦查,在相关同案归案后,被迫投案,但亦有依法酌定从重外罚的情节。起诉书、公诉词中对共同犯罪、主犯没作认定一字不提。显然公诉人自敢心虚,怕看出分案起诉的猫腻。
5、起诉书中讲到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何理由退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材料为何没有移送法院?(据悉:退查要求查明问题是骆隆重亲属提供证明当晚案发时骆隆重不在现场证明已被侦查人员识破)
三、公诉人你的嘴为什么那么软?
引自网友的评论:1、“看了网上亲历一文令人感动。说出了大家的心里话骆隆重很有钱,参加旁听的人出来说:检方的公诉人嘴软,是不是吃了人家的啦?大家都听出来了,公安人员赵得才他能摆平,检察官、法官也同样也能摆平呀! 让人流血别在让人流泪!”2、这亲历文章我第一次是3月分在中青在线上看到的后全国好多网站转录,点机率很高有的评论很到位。雇黑社会伤人严重的刑事犯罪,为何单独分开处理?看来保护伞起了作用,董青我向你提供全打黑办电话010-6626466要有决心!我们的党他们是摆不平的!人民他是摆不平的!我们支持你!(摘自《不死为了更好的活着》网友评论)
在今日阜南任何事都逃不过群众的眼睛,知情人透露:检察院的一个领导主动退回骆隆重所谓“亲属”所送的名烟、名酒。(此消息来自多名目击者证实)这说明社会风气不象有些人说的样天下乌鸦一般黑。从这位检察院的领导拒礼之举多少可以证明这一点。在一个具有言论自由而且资讯发达的年代,一切消息都将以最快的速度传播,这并不奇怪。问题是,所有传闻无不指向司法腐败,指向黑社会的保护伞,我不时接到关心“07.2”案件电话向我提供骆的“亲属”拉拢、贿赂、公、检、法干部的线索。这无疑是阜南老百姓发自心底的呼声,强烈要求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呼声!
令我不解的是公诉人张文青你作为一个全国先进检察院的起诉科长,你的出庭表现让我及旁听者那样的失望,你对骆隆重雇凶伤人共同犯罪、是主犯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给我心身造成的伤残损害在公诉发言中一字不提,你的公诉是显得那样无力,你的眼不敢正视旁听的观众。张文青你扪心自问?从你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到起诉书把重要案件事实隐去、以至公诉不力。骆隆重作为“07.2”雇凶伤人案共同犯罪主犯与其他同案犯罪成员、凶手李保林等人,分案作为个案审理明显不利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同时也浪费了诉讼成本。公诉人应该是最清楚的,雇黑社会伤人严重的刑事犯罪主犯为何单独分开处理?难道真的象开庭时马新供述的那样,“骆隆重讲在阜南县天大的事他都能摆平!”我们人民的检察官---国家公诉人呀!我已流血为什么还让我流泪?
“702”雇黑社会伤人一案受害人:
董青 亲笔于2007年4月29日
[ 本帖最后由 零度清风 于 2007-5-4 13:06 编辑 ]